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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薛云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95号被执行人:薛云峰,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被执行人薛云峰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薛云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扣划其银行存款1059.64元及查封福克斯牌小汽车一辆(车牌:渝A×××××,未实际控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扣划银行存款1059.64元及查封福克斯牌小汽车一辆(车牌:渝A×××××,未实际控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兵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王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