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10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姚佳玉、尹真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佳玉,尹真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10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姚佳玉,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尹真珍,女,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尹真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尹真珍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O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