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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4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新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泉州威娜制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新铺社区居民委员会,泉州威娜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927号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新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新铺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5739160-5。负责人:曾华展,该居委会主任。被告:泉州威娜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聚集区域D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1095M。法定代表人:黄丽娜,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新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泉州威娜制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新铺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新铺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洪日晖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