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同茂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82号罪犯吴同茂,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4日作出(2005)云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同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后因遗漏罪,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漳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同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8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同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吴同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同茂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五月累计获考核分3118分,获得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共消费11949.4元,月均消费477.97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同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同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