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岐顺申请被执行人张文方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岐顺,张文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859号申请人牛岐顺,男,汉族,1956年6月17日出生,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张文方,男,,1951年2月4日出生,住兴城市。牛岐顺申请执行张文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字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牛岐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字7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