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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喜华与哈尔滨市双城区西官镇创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喜华,哈尔滨市双城区西官镇创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5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喜华,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新,黑龙江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双城区西官镇创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文书,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晶,哈尔滨市双城区法正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杨喜华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双城区西官镇创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创富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字第5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喜华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实及理由:杨喜华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创富村分得土地17.3亩,其与创富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丢失,但合同是一式三份,村里应该有,并且在村里编号为75号的土地台账有记载。故创富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土地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再审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创富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喜华系创富村村民,在一轮土地承包时,从创富村取得17.3亩的耕地,虽然有创富村编号为75号的土地台账记载证实,但并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与创富村委会就诉争17.3亩耕地,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杨喜华于1998年以前户口迁至其妻子所在地春光村,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杨喜华一家在春光村分得15亩耕地(包括每人2亩口粮田)。创富村委会在对土地核查时,按照双城市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规定--应收回土地对象之“户口全部迁出”的规定,杨喜华的土地是不应分得的。故杨喜华主张其对诉争17.3亩耕地享有土地经营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创富村委会诉讼主张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杨喜华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喜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生亮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余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