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双文与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双文,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75号申请执行人:黄双文。被执行人:王海军。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黄双文与被执行人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王海军名下银行存款198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执行人黄双文提供担保的担保人黄东亮名下吉A0VK**号指南者牌小型轿车车籍;二、冻结被执行人王海军名下银行存款198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洪武审 判 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