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飞与陕西省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飞,陕西省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139号申请人:杨飞,男,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被申请人:陕西省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兴庆路中段。杨飞与陕西省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肖堂林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省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400元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4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82元由被申请人陕西省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