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苗万增与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万增,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3883号原告:苗万增,男,195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富,邯郸市中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三陵乡陈窑村村北。原告苗万增诉被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诉前调解完毕后,书面通知原告缴纳相应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若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