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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敦煌市莫高小额贷款有���责任公司与瓜州县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惠玲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煌市莫高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瓜州县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惠玲,白延峰,张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1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敦煌市莫高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清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晓荣,系该公司贷款业务员。被执行人:瓜州县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惠玲,女。被执行人:白延峰,男。被执行人:张新伟,男。申请执行人敦煌市莫高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瓜州县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惠玲、白延峰、张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瓜州县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惠玲、白延峰、张新伟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敦煌市莫高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12688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证券可供执行,对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位于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馨宇丽凡都G号1-101室��房一套委托张掖法院向张掖市房管局、张掖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过户,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