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张建彬与徐晓伟、徐建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彬,徐晓伟,徐建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696号原告张建彬,男,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彭军雷,藁城区廉州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晓伟,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徐建修,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军,该公司经理。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阮金超、田云箭,均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彬诉被告徐晓伟、徐建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彬撤回对被告徐晓伟、徐建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彬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范孝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