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姬津雪、王语舒与王朕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津雪,王语舒,王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1741号原告:姬津雪,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回族,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王语舒,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朕,女,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姬津雪、王语舒与被告王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津雪、王语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姬津雪、王语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转让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9日,二原告将位于小寨东路壹又贰分之壹国际公寓A座612室店铺转让给被告,转让费20000元,被告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未能当下支付转让款,写下借据,承诺在2016年11月30日前将款项分三个月结清,但被告未在借据约定期限内还款,之后便拒接电话无法联系,二原告现诉至法院。被告王朕未出庭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据》、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记录、《房地产租赁契约》等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9日,原告姬津雪、王语舒将位于西安市小寨东路一又二分之一国际公寓A座612室店铺转让给被告王朕,转让金为20000元整。被告没有支付该转让金,给二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约定该转让金分三个月还清,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双方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经二原告多次联系未果,被告至今未支付该笔转让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二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的店铺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二原告依约将店铺转让给被告,被告未依约支付转让费,已构成违约。据此,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转让费20000元之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姬津雪、王语舒转让费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朕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王朕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姬津雪、王语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刘 曼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程时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