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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执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雷广钊、林加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广钊,林加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11执2349号申请执行人雷广钊,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林加煌,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执行雷广钊与林加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111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本金52万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执行费76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6年2月17日、2016年2月18日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和福州市晋安区的房产,竞拍过程中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申请人申请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扣除拍卖该房产时申请人支付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抵偿本案部分债务。2015年9月11日因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在本案立案前,被执行人财产因他案已处理完毕,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暂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11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 红执行员 郑荣华执行员 吴美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