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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爱军与李月明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军,李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军,男,生于1971年12月15日,住洛南县。委托代理人常志昂,男,生于1953年2月2日,住洛南县,系李爱军舅父。被执行人李月明,男,生于1958年11月4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李爱军与被执行人李月明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10民终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爱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李月明自觉履行,但其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月明送达了强制拆除公告且同时将公告予以张贴,责令其在2017年6月5日前自行拆除,但被执行人李月明仍未自觉履行;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强制拆除了李月明所修建的简易平房东南后墙从东向西量0.34米,东北后墙从东向西量0.13米,长度10.93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10民终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