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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井坤、姜金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井坤,姜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55号申请执行人王井坤,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金德,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山市。王井坤与姜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井坤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姜金德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姜金德所有的浙H×××××号汽车,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商品房、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井坤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金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