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767号原告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大街北环卫局东。法定代表人陈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国,系该公司客服部部长。委托代理人郝永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宽,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