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桂兰与江苏金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桂兰,江苏金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魏家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桂兰,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鹏,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少蓉,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文城东路8号68幢。法定代表人:钟庆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业莽,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魏家祥,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强,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罗桂兰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鹭公司)、原审第三人魏家祥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7年8月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上诉人罗桂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鹏、包少蓉,被上诉人金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业莽,原审第三人魏家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强参加了听证。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罗桂兰二审提供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桂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治国审判员 朱 庚审判员 仲召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吴雪林书记员许小璇张晓青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