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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晓孟与陈尔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孟,陈尔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94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孟,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陈尔王,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9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孟与被执行人陈尔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尔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尔王缴纳执行款75692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46元、执行费10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尔王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尔王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尔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吴希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