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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德华与袁晓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华,袁晓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441号原告:李德华,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令,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晓梅,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荣滨北路西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0510090XM。负责人:杨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敏,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华与被告袁晓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李德华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