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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段成君与夏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成君,夏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段成君,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头道镇头道村**组。。被执行人:夏学东,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所地集安市头道镇临河委*组。关于申请执行人段成君与被执行人夏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判决:被告孙桂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段成君借款58000元,被告夏学东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孙桂芹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执行一般保证人夏学东工资以偿借款,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孙桂芹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夏学东是案件一般保证人,系头道人民政府公务员,月工资4000余元。被执行人夏学东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夏学东工资以偿还借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在集安市行政事业会计核算中心扣留被执行人每月工资2500元,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被执行人夏学东以其系一般保证人,被告孙桂芹有林地补偿款319582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8月1日驳回夏学东异议申请,该案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年度领取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20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禹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