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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松桃郑伟良门窗经销店与辜明萍、陈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桃郑伟良门窗经销店,辜明萍,陈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693号原告:松桃郑伟良门窗经销店,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办事处万桥商贸城*栋105-106。经营者:郑伟良,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辜明萍,女,40岁,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陈健,男,40岁,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松桃郑伟良门窗经销店与被告辜明萍、陈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松桃郑伟良门窗经销店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桃郑伟良门窗经销店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松桃郑伟良门窗经销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57.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松桃郑伟良门窗经销店负担。审判员  刘成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贺小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