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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5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宋银香诉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银香,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082号申请执行人宋银香,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与朝阳路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八公里处西侧4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晓玲,职务经理。宋银香诉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3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银香借款本金915000元、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总额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被告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银香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52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将被执行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和朝阳路交汇处东南角“昊澜花园”1号楼1单元2701、1号楼1单元2702的房产两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