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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苟涛、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涛,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苟涛,男,生于1972年9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贺林,男,生于1969年1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苟涛与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苟涛与被执行人贺林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苟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净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