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8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陈村支行与谭奇兵、梁瑞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陈村支行,谭奇兵,梁瑞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889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陈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杜伟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燕,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宇,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奇兵,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梁瑞艳,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陈村支行与被告谭奇兵、梁瑞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陈村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陈村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谭奇兵、梁瑞艳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陈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17.08元,共计142.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陈村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成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致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