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5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祁晓玲与天津沽上药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晓玲,天津沽上药酒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885号原告:祁晓玲,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天津沽上药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北安道24号一层。法定代表人:牛瑞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焱,女,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珍,天津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祁晓玲与被告天津沽上药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祁晓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祁晓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计329元,由原告祁晓玲负担。审判员 常春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金改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