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燕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027号申请人燕某,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首钢生活管理委员会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杨某,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燕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燕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现因被执行人无工作,无其他收入来源,其名下无存款、机动车等相关信息。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19号院19楼702房屋一套,本院以依法查封,但申请人暂不同意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郭雅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