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永贵与宋新年、魏喜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贵,宋新年,魏喜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389号原告:赵永贵,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宋新年,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喜全,驻马店市“148”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喜旺,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贵与被告魏喜旺、宋新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永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