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永贵与宋新年、魏喜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贵,宋新年,魏喜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389号原告:赵永贵,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宋新年,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喜全,驻马店市“148”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喜旺,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贵与被告魏喜旺、宋新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永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