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徐长君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长君,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锦绣佳苑。2017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8月8日由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长君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耀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长君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徐长君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无证的电动三轮车,将一辆停驶在新站镇果品站附近道北路边的日产轩逸轿车后保险杠撞坏,徐长君驾车逃跑。张某某随即电话报警,肇源县公安局新站中心派出所工作人员立即出警,在肇源县新站镇锦绣小区将被告人抓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徐长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7mg/100ml。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徐长君与张某某在肇源县新镇镇法律服务所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徐长君一次性支付修车费用3000元,张某某对被告人徐长君的行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长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酒精呼吸仪器检测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肇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及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关于徐长君案四张照片的情况说明及照片证明、关于徐长君电动车信息查询情况的说明、徐长君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等;证人孙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长君的供述与辩解;乙醇检测报告等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长君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长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长君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长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期羁押八天,刑期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