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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曹四兰与刘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四兰,刘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209号原告:曹四兰,女,汉族,1952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林,系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超妃,女,系原告曹四兰之女。被告:刘斌,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负责人:王旭,汉,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婧玲,系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四兰与被告刘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7年9月1日,原告曹四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四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四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51元,减半收取2325.5元,由原告曹四兰负担。审判员 方 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雅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