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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郝永民与被告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及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永民,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及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207号原告:郝永民,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水岸歆都******室,身份证号码2390051969********。被告: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及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及平村大及屯,组织机构代码:2207231010001208。法定代表人:张彦春,村主任。郝永民与乾安县大布苏工业园区及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于2016年11月28日中止审理。原告郝永民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永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永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郝永民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人民陪审员  张艳人民陪审员  王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侯宇—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