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字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东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昌运燃料有限公司、王铁明、宋振厚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昌运燃料有限公司,王铁明,宋振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字258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东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00号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200687096845H。法定代表人:张雪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白雪,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昌运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245000001351。法定代表人:王铁明,董事长。被申请人:王铁明,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生,大连昌运燃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大连市沙河口区xxxx。被申请人:宋振厚,男,汉族,1960年3月16日生,大连昌运燃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连市中山区xxxx。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美超,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东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昌运燃料有限公司、王铁明、宋振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辽0204民初1400号民事裁定,对于被申请人王铁明名下的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华街197号3单元6层1号房屋的产籍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东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大连东盛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铁明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华街197号3单元6层1号房屋的产籍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扈云生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呼燕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