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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6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梅、王爱锋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梅,王爱锋,徐强,徐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6510号申请执行人徐梅,女,汉族,住所地乐亭县。申请执行人王爱锋,男,汉族,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徐强,男,1977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徐春霞,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徐梅等申请徐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5民初15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梅、王爱锋于2017-8-3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5民初158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郭湘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