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桂亭、临沂硕瑜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亭,临沂硕瑜宝商贸有限公司,张鹏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4306号申请执行人:刘桂亭,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临沂硕瑜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与水田路交汇东北角兰华电商大厦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13003130410060。法定代表人:张鹏者,经理。被执行人:张鹏者,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刘桂亭与被执行人临沂硕瑜宝商贸有限公司、张鹏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临沂硕瑜宝商贸有限公司、张鹏者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鹏者名下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