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单广磊与孟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广磊,孟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财保13号申请人:单广磊,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申请人:孟璐,女,199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担保人:万佩云,女,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申请人单广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孟璐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担保人万佩云自愿以其所有的号牌号码为苏M×××××别克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单广磊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单广磊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璐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担保人万佩云所有的号牌号码为苏M×××××别克牌小型轿车在保全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登记等权属变更手续。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单广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