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8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夏将军与夏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将军,夏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8934号原告:夏将军,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刘颖霞,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光秀,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夏将军诉被告夏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夏将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出席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将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6元,由原告夏将军负担。审判员 沈伟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