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5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2层A185室,组织机构代码71826545-4。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孙超,该公司职员。诉讼委托代理人:孙博,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骏,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西民五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骏存款人民币43060.6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储智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