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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袁红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泰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817638972(1-1)。法定代表人朱琴,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组织机构代码:56727079-X。法定代表人冯晓红,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袁红强,曾用名袁强,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袁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湛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湛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为借款人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1、2013年10月28日,宋中奇、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袁红强、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展业担保保字20131028第01号《借款合同》及同日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袁红强为宋中奇出具的借据;2、2014年2月28日,宋中奇、平顶山市展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袁红强、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展业担保保字20140228第01号《借款合同》。本案中所涉借款事实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并不知情,上述《借款合同》及借据中加盖的再审申请人印章系伪造,与再审申请人在公安系统备案的印章并不相符。故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湛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而申请再审,该判决于2016年12月10日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故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再审期限,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其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宇锦审 判 员  马卫星人民陪审员  张维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