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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与被告韩占林、石玉双、段洪波、李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韩占林,石玉双,段洪波,李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453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4551304377D,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158-2号。负责人李晓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旌,该银行客户经理。被告韩占林,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头站乡头站村。被告石玉双,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头站乡兴盛村。被告段洪波,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头站乡团结村。被告李力,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头站乡团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与被告韩占林、石玉双、段洪波、李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7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常铁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