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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民终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47.上诉人鞍山益柏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鞍山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鞍山益柏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鞍山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2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益柏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号2-17-281-6。法定代表人:刘伟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南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发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鞍山益柏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柏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诉鞍山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益柏芬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益柏芬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鞍山益柏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上诉人鞍山益柏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桂审判员 戴艳丽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高佳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