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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王长城与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城,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9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长城,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人民政府,地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申请执行人王长城与被执行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5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玉成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