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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林庆富、杨增才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庆富,杨增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终140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庆富,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于广西横县,汉族,文盲,住广西横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增才,男,1973年2月5日出生于广西横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横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6日被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庆富、杨增才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桂080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庆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庆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庆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庆富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开航审判员  陈 坚审判员  叶秋樱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梁献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