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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4726夏巧珍与马少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巧珍,马少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726号原告:夏巧珍,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圣,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少梅,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95号。负责人:不详。原告夏巧珍与被告马少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夏��珍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巧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夏巧珍负担。审 判 员 孙良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娅珺书 记 员 顾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