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国峻、宋正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峻,宋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沈国峻,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行政人员,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宋正坤,男,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沈国峻与宋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