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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广西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立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993号原告:广西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孔祥瑜,董事长。被告:何立群,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立群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西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能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诗然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