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保1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郑述和、郑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述和,郑述民,孟爱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保1142号之一申请人:郑述和,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邹平县。被申请人:郑述民,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邹平县九户镇秦家村。被申请人:孟爱芝,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邹平县九户镇秦家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述和与被申请人郑述民、孟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2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郑述民、孟爱芝2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