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冯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英,冯中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572号原告:王玉英,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告:冯中成,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原告王玉英与被告冯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玉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玉英负担。审 判 长 梁东华审 判 员 唐桂生人民陪审员 徐中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