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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冯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英,冯中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572号原告:王玉英,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告:冯中成,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原告王玉英与被告冯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玉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玉英负担。审 判 长  梁东华审 判 员  唐桂生人民陪审员  徐中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