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文超对徐学昌、李宜财与王树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昌,李宜财,王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异50号案外人姜文超,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徐学昌,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李宜财,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王树超,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学昌、李宜财与被执行人王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姜文超于2017年8月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姜文超称,2014年6月28日,我与王树超、邱广辉签订《联合翻建楼房协议》,我把自己所有坐落于梨树县林海镇双山村的两栋砖瓦结构门市房(面积为650平方米、75平方米)及土地(使用面积为1064平方米)交付给王树超、邱广辉用于建楼,王树超、邱广辉给我从北向南第五、第六单元两套门市楼作为门市房拆迁补偿,另外给付我人民币80万元作为土地占用补偿。协议签订后,王树超、邱广辉预付了我20万元,余款60万元约定在2015年1月1日前还清,如到期不能还清,便以四栋门市楼进行代替交付。楼房竣工后,王树超、邱广辉没有按期给付我剩余的60万元,按合同约定,我占用了从北向南第一、二、三、四单元门市楼,这六个单元门市楼我已装修完毕,出租给他人使用,时间三年有余。2017年7月13日,法院作出(2017)吉0322执307号执行裁定书,对王树超开发的位于梨树县林海镇双山村一组自北向南第一、二门市楼予以查封。因我已合法取得该门市楼所有权,并合法占有使用,故请求法院解除对该门市楼的查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徐学昌、李宜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35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树超给付欠款16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4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吉0322执307号执行裁定书,对位于梨树县林海镇双山村一组自北向南第一、二门市楼予以查封。异议人姜文超向本院提交《联合翻建楼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书》、取暖费收据各一份,证明:2014年6月28日,王树超、邱广辉联合翻建楼房,姜文超把所有坐落于梨树县林海镇双山村的两栋砖瓦结构门市房及土地交付给王树超、邱广辉用于建楼,王树超、邱广辉给姜文超从北向南第五、第六单元两套门市楼作为门市房拆迁补偿,约定王树超、邱广辉另外给付姜文超人民币80万元作为土地占用补偿。王树超、邱广辉预付了姜文超20万元,余款60万元没有给付。楼房竣工后,姜文超按合同约定,占用了从北向南第一、二、三、四单元门市楼,这六个单元门市楼姜文超已装修完毕,出租给他人使用,时间三年有余本院认为,姜文超与王树超、邱广辉签订《联合翻建楼房协议》后,姜文超将门市房及土地交付给王树超、邱广辉用于建楼,姜文超按照协议约定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且在在法院查封之前,虽未办理产权登记,是因为该楼房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无法办理,姜文超对此没有过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姜文超异议成立。中止对位于梨树县林海镇双山村一组自北向南第一、二门市楼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默然审判员 李福柱审判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