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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四海与李金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海,李金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李四海,男,汉族,住宝鸡市千阳县。被执行人李金惠,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552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李四海与李金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装修报酬6500元、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8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金惠不动产,未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程序完成后,可持本裁定书向法院另行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寇建军代执行员 陆 鹏代执行员 王京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