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与苏艳玲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苏艳玲,芦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11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负责人:杨军,职务行长。被申请人:苏艳玲,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芦雪,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艳玲、芦雪共同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和平区面积2421.0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苏艳玲、芦雪共同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和平区面积2421.06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36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苏艳玲、芦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