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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2020号原告:金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张某,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金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额尔德木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白   花 关注公众号“”